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名词解释:由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第一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同日以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6章32条。其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本法宗旨在于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3.规定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国家进出口商检部门和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主管全国或管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国家商检部门对所属的各地商检机构实行统一垂直领导。3.规定了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4.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实行驻厂质量监督;实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对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等。5.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国外检验机构、仲裁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6.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