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名词解释:调整国家卫生检疫机关与出、入境人员或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其它相关财物的所有人在国培卫生检疫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涉及进出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1986年12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颁布,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1957年12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同时废止。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总则名词解释:(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2)名词释义。①“检疫传染病”名词解释: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它传染病。(海)“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③“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名词解释: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3)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方准入境或者出境。(4)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2.检疫名词解释:(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否则任何人(除引航员外)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3)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4)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我国国境。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名词解释:(1)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2)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3)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4)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4.法律责任名词解释:(1)警告或者罚款名词解释:①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海)未经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2)刑事责任名词解释:①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海)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