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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名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的行政法规。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第2号令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2章114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一般规定名词解释:(1)名词定义12个,如“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2)规定卫生检疫机关的工作范围,场所;接受检疫的对象。(3)处理的办法包括有隔离、留验、就地诊验,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非经卫生检疫机关检验,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不明的尸体,不准移送;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有关区域;指定必须经过消毒,除虫的物品;禁止运入,运出的物品;指定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所必须到达的设有专项检疫机构的第一入境港口、机场;出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必须申报检疫,对来自疫区的上述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它必要的卫生处理;对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或来自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4)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2.疫情通报系统及卫生检疫机关。3.海港检疫名词解释:(1)入境船舶必须经过检疫并尽早通知船上人数、货物种类等事项,悬挂Q旗或红灯3盏,申请检疫;当在船上发现规定申报的疫情时,须加报病疫情况并悬挂Q旗或者红、红、白、红4盏灯表示名词解释:本船有染疫者或嫌疑者。(2)持有卫生合格证书者,该证书自签发之日12个月内可以申请电讯检疫。持有证书的船舶在入境前24小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包括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编号、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签发日期和签发港。出境船舶也应提交上述证书。4.航空检疫及陆地边境检疫。5.卫生处理及除鼠。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申请一次鼠患检查,获得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规定了签发免予除鼠证书的条件;证书有效期延长1个月的条件;加设防鼠板及强光照射扶梯,桥板等。6.检疫传染病管理。具体规定了对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处理办法。7.卫生监督。规定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8.规定了违反本规则的11种必须予以处罚的情况,罚款额从100元至30000万不等。9.本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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