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蒙古通过中国领土出入海洋和过境的协定名词解释:调整国际过境运输的双边协议。1991年8月26日于乌兰巴托签订,自互换通知书之日起生效。共11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对协定专用名词的解释。如“过境运输”是指蒙古人民共和国公民、行李、包裹、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内水和领海过境)。2.过境的指定港口为天津“新港”。3.但不影响内陆国在通常情况下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惯例使用上述港口以外的过境国其它港口。4.悬挂内陆国旗的船舶,在过境国海港内享有与其它外国船舶同等待遇。5.海上过境货物应尽可能使用过境国提供的船舶运送或由悬挂内陆国国旗的船舶运送。6.未按特殊要求办理的危险性、易腐性、超限货物的过境运输,过境国可以截留,并按缔约双方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的以过境国有关法律和规章处置。7.非经过境国特别许可,麻醉品、精神药物、病原微生物(病毒、细菌)、生物制品作为一般货物的武器弹药,以及过境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规定不允许过境的货物等,禁止过境。8.过境费用由内陆国负担。过境国可以提供运输和海关便利。过境手续要求已达到,则充分交过境国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或交付这种税项的保证金。9.本协定执行中所发生的分歧,将由缔约双方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10.本协定有效期为10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1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定自动延长5年,并依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