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名词解释:规范律师组织及律师活动的法律体系。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明令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制度,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建立了自己的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在一些大中城市成立了律师协会和法律顾问处,但其后一度中断,1978年以后逐步恢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对国家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199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惩戒规则》、1993年12月27日颁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这使得我国的律师制度更加趋干完善。现在我国的律师制度正在进行新的变革,律师组织由原来的国家事业单位,转制为律师合伙,实行新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