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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名词解释:调整除国际运输合同之外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于1985年3月2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5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第1章总则,共6条,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等。第2章合同的订立,共9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函电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成立。涉外经济合同一般须具备该法规定的各项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第3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共10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4章合同的转让,共2条。第5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共9条。第6章争议的解决,共2条。第7章附则,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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