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名词解释大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名词解释:关于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管理的行政规章,海关总署以第24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58年12月31日交通部与对外贸易部发布的《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共21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从事国际间营运的境内外船舶。2.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应当经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并接受海关监管。3.船舶到离港的时间应提前24小时通知海关。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应立即报告附近海关。5.船舶进境,应向海关申报下列单证名词解释:(1)船舶进口报告书;(2)进口载货清单;(3)进境旅客清单;(4)船员清单;(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它单证。6.船舶出境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名词解释:(1)出口载货清单;(2)出境旅客名单;(3)船员名单;(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5)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7.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时,其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并按照海关人员的要求给予配合。8.船舶停靠其间除规定的留用限量外,所有烟酒应加封。9.进出口货物须加盖放行章后,才可装货、提货。10.溢、短卸和误卸货物经海关确认,由原装载船舶从起卸3日起3个月由向海关批准,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申批复运出境的垫舱、压舱物料应当从起卸之日起算6个月内运出。11.违反规定者依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细则执行。12.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相关推荐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