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的监管办法名词解释:中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及所装货物进行监督管理所遵循的行政规章。1983年8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章16条。为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的监管而制定。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海关对集装箱的监管名词解释:①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海)从国外购买和卖给国外的集装箱进、出口时,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集装箱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报关单向进出口境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③购买进口的和国产集装箱应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④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赁),不论装货与否,进口和复运出口时,均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且得保证12个月内复运出口。海关对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集装箱上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口时,可以凭此免办有关手续。2.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所载货物的监管名词解释:①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时,除递交有关单证外,还应递交集装箱装货清单。(海)未办完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办完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于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③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海关报关。如果要求在起运地或目的地报关时,须经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④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检验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负责开拆搬运箱体等事项。经海关查验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