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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船舶备用和船员自用烟、酒的规定(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船舶备用和船员自用烟、酒的规定名词解释:中国海关对船舶备用、船员自用烟酒数量限制的行政规章。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1988年12月1日起实施,共11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而制定。其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船舶每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10天,海关准予船舶外留用香烟3000支,酒5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400支、酒1瓶;准予每一中国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400支,酒2瓶;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每次不得超过40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上述本人外留的总数。中国籍船员在外天数180天以上的,可以免税带上岸香烟400支,酒2瓶。2.不属于上述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申报。海关签注后并对烟、酒加封。3.船舶之间互相调拔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清单,报经海关核准后,在海关监管下办理调拔、重封。4.船舶在我国港口免税店购买烟、酒,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责人持免税店发票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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