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名词解释: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防止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行政法规。1983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共24条和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2.“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海上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3.本条例适用于向我国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为倾倒目的,经我国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焚烧和处置废弃物。4.海洋倾废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倾废区的划定,由国务院批准。5.需要向海洋倾废的单位,应填写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倾倒数量和种类、倾倒方法,到指定区域进行倾倒。6.废弃物根据其毒性、含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分为3类名词解释:(1)禁止倾倒附件1所列的废弃物,特殊情况时,获得紧急许可证,方可倾倒;(2)倾倒附件2所列的废弃物,应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3)倾倒未列入附件1、2中的废弃物,应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7.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由港务监督核实后办理签证放行。8.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程度,处以警告或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9.附件1为禁止倾倒的物质;附件2为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能倾倒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