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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名词解释: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及光船租赁登记的行政法规。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1986年由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自行废止。本条例共10章59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适用船舶范围名词解释:(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2)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其主要营业所也在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合资企业,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3)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4)港监认为应当登记的其它船舶。2.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可悬挂国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及共有船舶,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4.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向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5.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6.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的主管部门。7.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一艘船只准使用一个与他船不重名、不同音的船名。8.申请国籍登记,除提交所有权证书外,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还应当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如下相关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名词解释:(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11)境外购船时,原船舶国籍的注销证明。9.应取得临时国籍的情况名词解释:(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2)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3)在境外建造船舶;(4)境内异地建造船舶和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2年以上租期须换发临时国籍证书。10.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持申请书、船舶建造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证书。船舶抵押权转移时,应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登记申请的日期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状况,应当允许公众查询。1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12.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13.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14.法律责任名词解释:(1)假冒我国国籍,悬挂我国国旗的,依法没收该船舶。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2)对双重国籍的船舶,须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按吨位处以2000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3)对登记时弄虚作假、重复登记和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处以第(2)款的50%罚款(4)对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已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以第(2)款的10%罚款。15.名词定义名词解释:(1)船舶名词解释:指各类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2)渔业船舶名词解释:从事渔业生产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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