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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名词解释: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法规。1986年7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共分10章63条,主要内容包括名词解释:1.总则,条例以加强对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的;适用于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可下设分支机构,总行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3.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银行;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业务范围的规定,分别经营本、外币存款、货款、结算以及个人的储蓄存款等业务。4.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金融组织;其除应备专业银行设立条件外,应有最低资本额;地方政府不得设立地方银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经营银行业务。5.货币发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或专业银行均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6.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须按规定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其吸收的各种存款,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应当建立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商财政部制定。7.利率,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存款、贷额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8.国家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专业银行以合法的商业行为为限,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在办理转帐结算,须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尚规定有违法处理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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