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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名词解释:国家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的有关对船舶和海上设施进行检验方面各项规定,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及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行政法规。1993年2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并自同日起开始施行。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本条例适用于已经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根据本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已经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置,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验检机构,经船检局授权,可代行法定检验。2.船舶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向验船机构申请必要的检验(建造或改造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由外籍改为中国籍的船舶,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验船机构检验,其吨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须由验船机构核定,中国沿海水域作业的外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作业前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中国籍船舶如有发生名词解释:(1)影响船舶适航性的事故;(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3)船舶证书失效;(4)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时,其所有人和经营人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在中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在发生以上(1)、(4)项的情形,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于中国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海上航行的乘客定员100人以上客船,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滚装、液化气体和散装化学品船,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3.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必要的检验(建造或改建时,申请建造检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时发生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的损坏时,申请临时检验;海上交通安全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时;申请临时检验。4.集装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必要检验(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5.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由船检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规定收取费用,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甚至再复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由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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