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名词解释大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名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调整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由1989年7月3日国务院第38号令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2.主管机关名词解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该机关还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3.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5.在渔港从事各种设施的作业、建造,除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外,还要报主管机关批准。有碍航行的,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6.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者,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7.主管机关应当对执行海上巡视任务的国家公务船舶的靠泊、停泊和补给提供方便。8.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9.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主管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10.其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主管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11.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内向渔政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12.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名词解释:(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2)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4)未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13.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拒绝、阻碍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4.当事人对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渔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沿海水域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16.本条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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