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名词解释:关于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规章。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1979年3月22日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3月27日交通部第27号部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规则共5章30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除了非营业性的军用、公安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以外,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3.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签证。办理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4.装运危险品船除办理进出港签证外,还须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5.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以及沿海航程在20海里、内河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6.办理船舶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并交验下列资料名词解释:(1)船员适任证书;(2)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7.国内航行船舶申领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有关文件名词解释:(1)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2)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8.国际航行船舶申领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有关证书名词解释:(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国际吨位证书;(3)货船载重线证书;(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7)客船安全证书;(8)货船无线电报(话)设备安全证书;(9)国际防止油污证书。9.每艘船舶只能使用一本签证簿。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10.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不需办理签证。11.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船舶,除按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外。还应按本规则办理签证。12.“进、出港”系指船舶进出港口或港外作业点、修船厂点。13.对违反本规则者,港务监督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罚。14.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