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并于同日施行的、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的法律。主要就该法的适用范围、领海基线和领海宽度、毗连区的宽度、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制度、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内的活动、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违法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名词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6.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关主管机关享有紧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