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由国家经营管理的保险机构。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全国各个重要的城市及各主要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公司章程于1982年10月27日由国务院批准,共分为5章13条。章程规定了公司的企业性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以及公司的任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其业务范围是名词解释: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及农业保险等业务;2.各种再保险业务;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以及处理有关事宜;4.购置、租赁、交换与该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5.受国家批准和经国家授权的其它业务;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方针、发展规划;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公司设监事会,审查年度预算,决算;检查一切帐目;调查重大案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进行各方面的工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适应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办理各类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主要业务有名词解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航空保险,在华外国人财产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同时还接受外国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境内担任其船舶、货物以及人身意外险等的检验和理赔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