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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名词解释:本条款于1981年1月1日修订。责任范围包括名词解释:“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3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本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名词解释:“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名词解释: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的损失或费用。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本条款的责任起讫规定如下名词解释:“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日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名词解释:(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另外,本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义务及索赔期限也作了规定。该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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