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名词解释:保险的标的是船舶,包括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全损险的责任范围如下名词解释: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造成的全损;3.火灾或爆炸;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5.抛弃货物;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名词解释:(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动。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员未克尽职责所致的。一切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名词解释:1.碰撞责任(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下列责任不负名词解释:①人身伤亡或疾病。(海)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③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④任何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的费用),但与被保险船舶发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载财产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⑤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以及其他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间接费用。(2)当碰撞双方均有过失时,除一方或双方船东受法律限制外,本条项下赔偿按交叉原则计算。当保险船舶碰撞物体时,亦按此计算。(3)本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包括法律费用)是本保险其他条款项下责任的增加部分,但对每次碰撞所负的责任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2.共同海损和救助。3.施救。本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如下名词解释: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名词解释:1.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3.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以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4.本公司战争和罢工除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另外,本保险条款还对免赔额;海运;保险期限;保险终止;保费和退费;被保险人义务;招标;索赔和赔偿;争议的处理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