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名词解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有关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0年2月26日,根据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扩大了受案范围。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再次作出决定,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9月12日贸促会第1届第3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于1989年1月1日生效。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更好地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协调,于1992年开始,对仲裁规则着手进行修改,经过多次讨论,于1994年3月17日贸促会第2届第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仲裁规则已于1994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仲裁规则一共是4章,81条。主要受理有关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审请,受理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名词解释: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组织、仲裁申请、答辩及反诉、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作出的时间、方式、效力、简易程序及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