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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建燃煤供热控制立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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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建燃煤供热控制立法①
中国新建燃煤供热控制立法名词解释:中国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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