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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件立法①

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件立法名词解释: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章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着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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