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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正当防卫②

被害人正当防卫名词解释:正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通过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予以自卫和反抗的自我救助行动。防止犯罪行为的侵害,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人类的一种主要本能。但由于对犯罪侵害行为的防卫措施,大多以暴力反抗的形式出现,便常常会造成犯罪行为人的伤害结果。为了鼓励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规范人的自卫本能的适度范围,避免不应该发生的更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世界各国法律均对正当防卫行为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名词解释: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为社会公民尤其是犯罪被害人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被害人在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必要的限度,不能滥用防卫权利。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成立,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名词解释:①必须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②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③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④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⑤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根据“必要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基本相适应论”(认为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应同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的辩证统一理论,原则上应当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具体而言应掌握名词解释:A.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比如对于徒手的侵害,通常就无需动用器械致人重伤、死亡。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卫者身单力薄,在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有时用器械防卫徒手的侵害,也应当认为是必需的。B.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C.对于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重伤、杀死的手段去防卫。此外,还必须适当考虑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同不法侵害的手段、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适应。对于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情形的防卫过当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名词解释:“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被害人没有任何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自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规定名词解释:行为人出于惶恐、恐怖、惊愕、激动、惊慌失措发生的过当防卫行为,不能责备行为人,不予处罚。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处置。值得强调指出的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作出的适当防卫反应,是值得提倡与普遍宣传的行为。正当防卫不仅是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害人行使的一项防卫权利,而且也是我国每一位公民应尽的道义上的义务。对于有条件进行正当防卫而不去实行正当防卫,却逃避斗争,放任违法犯罪分子胡作非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侵害的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关于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的客观效果,德国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教授研究揭示名词解释:在强奸和抢劫过程中,被害人个人决心实施的勇敢防卫行为,要比防戒安全设置(如电视监视装置、防盗警报、治安卫兵的巡逻或看门狗等)更加有效。在未造成伤害的抢劫案中,如果被害人未进行正当防卫,既遂率达81%,如果被害人进行了正当防卫,则既遂率仅占32%。由此可见,被害人正确行使正当防卫行为,能够使大多数的暴力色彩最为浓烈的抢劫犯罪的侵害目的不能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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