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事实名词解释:又称侵害事实。是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侵害事实。认定被害的前提是查清被害的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就对犯罪人的惩处而言,必须首先查清其犯罪事实。在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事实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因为侦查中搜集到的证据不充分,法庭会对证据不足的部分不予认定。这就形成了法院认定事实与被害人控告事实不完全相符的局面。换言之,被害事实的大小,既不以犯罪人的供述为准,也不能单独以被害人的陈述为据。而要根据全部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犯罪人狡辨抵赖时有见到,被害人对被害事实产生夸大的感知觉也是可能的。有的被害人在复杂因素的作用下,甚至变更陈述,将惨遭侵害说成是未受其害,把受强制说成是自愿。这都给被害事实的准确认定带来了困难。准确认定被害事实是正确执法和研究犯罪的基础。在法学界,对怎样才算查明了案件的事实历来就有争论。在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说,对事实难以认定的局面。就理想状态而言,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已发生的事实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准确认定被害事实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有条件的,被告人狡辨抵赖,办案机关搜集证据不充分,被害人不予配合等因素,都会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上已发生的事实不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