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受容性名词解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被害人学创始人门德尔松认为,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生物、心理、社会的动态关系,表明犯罪性潜力与被害性潜力之间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会驱使被害人在无意识中对侵害采取顺应或无明显反抗的行为。但是,就被害人的意志而言,并不是愿意承受犯罪侵害,顺应或不反抗只是在威逼胁迫之下的下意识行为。例如,弱女子被歹徒拦劫时,在暴力的威逼下,会因惊恐而身体瘫软,无力反抗。在伤害案件中,当犯罪人与被害人体力悬殊时,被害人也可能听任欺凌。被害受容性既与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风气有关,还取决于被害人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一般说来,思想健康,法律意识较强的人被害受容性低,一旦受害会坚决抵制,及时举报。法律观念淡薄,贪图眼前利益的人被害受容性强,常从一次受害,到屡屡受害而长期含垢受辱。被害人对侵害采取容忍态度的原因十分复杂,绝大部分是忧虑既得利益的丧失而自觉受容的,故称为自觉性受容。也有的是因为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的困境,而忍辱含垢,称为被迫性受容。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将被害人忍受某种犯罪侵害的次数和时间,作为认定被害人意志状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