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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要因的性质②

被害要因的性质名词解释:被害要因在参与犯罪动机形成时所具有的特性或因果性。被害要因的性质不同,它参与犯罪动机形成时的作用强度也不一样。按其性质,被害要因可分为三种类型名词解释:①应当谴责的被害要因,即这种被害要因是加害者产生加害动机的直接原因。加害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被害者方面的被害要因在加害者加害动机形成中起了直接的诱发作用。例如,加害人处于激愤状态时产生的加害动机(杀人动机),是直接由被害者无端攻击、侮辱、挑拨离间或背信弃义的行为诱发的。这些行为在刺激加害者产生杀人动机中起着积极作用,是应当受到谴责的。②能够谴责的被害要因,即成为加害者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条件而本来应当可以消除的被害要因。在加害者可能实施犯罪的具体场合,被害者如果这样做或这样说,而不那样做或那样说,或者处于这种状态而不是那种状态,就可以避免被害发生。但是在被害者有可能避免被害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害措施,结果被害。如果换为另一些人,就能够避免被害的结局。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被害者的某种言行,被视为消极地参与了犯罪者犯罪动机的形成或犯罪行为的完成,其本身存在着可能被谴责的因素。③不能谴责的被害要因,即虽在客观上成为加害者犯罪动机形成的条件,但被害者一方对此没有任何责任的被害要因。在这种场合,被害者的言行、所处的环境和状态等,都是极为正常,为人们所能容忍的,其本身无可指责。例如,有产者独居,与加害人相知,面对犯罪行为而呼救,谴责加害者的行为等。这些因素都可能成为被害要因,但不能对被害者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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