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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要因②

被害要因名词解释:被害者自身或其周围环境方面存在的诱发或强化加害者犯罪动机形成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也称被害原因。被害要因包括被害者的不良个性品质、言行、社会地位、职业环境、家庭环境、人际关系、财产状况以及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犯罪者(加害者)犯罪动机的形成,并不单纯是其自身因素作用的结果,在绝大多数场合,是在其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他本身的因素同周围环境条件或被害者方面的某些能够诱发或强化犯罪者犯罪动机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犯罪行为是由加害者方面的某种加害要因和被害者方面的某种被害要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把加害者方面的加害要因看作是犯罪前就已经存在的东西,并把它作为一个常数,那么,被害者方面的被害要因就是一个变数。在常数已经存在的场合,被害事件的发生就取决于变数的大小。被害者方面的可能引起被害的因素愈集中愈多,加害者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愈大。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一把被害要因分为两类名词解释:一是诱发性被害要因;二是易感性被害要因。所谓诱发性被害要因,是指来自被害者方面的,能够引发加害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所谓易感性被害要因,是指被害者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受加害者攻击或能够强化加害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被害要因又可分为一般被害要因和特殊被害要因。一般被害要因,是指一般被害者共同性的被害要因;特殊被害要因,是指特定被害者所具有的被害要因。诱发性的被害要因大多属于一般被害要因;易感性被害要因大多属于特殊被害要因。被害要因是被害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被害要因的意义主要在于被害预防,即通过对被害人方面的被害要因的认识,了解被害的各种原因,从而达到预防其再次被害和告诫其他人预防被害的目的。有人认为,研究被害要因是为罪犯开脱责任,或者在客观上为犯罪人辩护。这种观点同被害人研究的实际目的是相悖的。应当说,研究被害要因,既有利于预防犯罪,也有利于预防更多的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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