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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公文、证件、印章②

变造公文、证件、印章名词解释:利用涂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化其内容,使之适合犯罪需要的行为。变造与伪造有所区别,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人制作假的公文、证件、印章,用以骗取他人的信任,达到犯罪的目的;而变造是在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基础上,对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用以骗取他人的信任,达到犯罪目的,所以,变造与伪造的危害性并没有本质区别。所变造的公文、证件、印章只要足以使人信以为真,就能够起到破坏真正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用的作用,从而应当以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义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证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单位颁发的、证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实的凭证。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单位刻制的,代表本单位的公章以及本单位各部门所使用的专用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是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一种具体犯罪行为表现方式。关于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问题名词解释:犯罪活动中,变造公文、证件、印章,往往是其他犯罪的辅助手段。例如,为了诈骗而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有配偶的人为了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这样就又牵连触犯了诈骗罪、重婚罪等罪名。对以变造公文证件印章为犯罪手段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应按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关于变造虚构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定性问题名词解释:刑法规定的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职能活动和信誉威望,理所当然地要求这些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是实际存在的。如果变造了虚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由于这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本就不存在,就自然谈不上侵犯它们的职能管理活动和信誉威望。因此,这种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本身不构成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至于利用变造的这种虚构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某种违法或犯罪行为,应按触犯的有关罪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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