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对外事务违背委任罪名词解释:行为人受政府之委托,处理对于外国政府的事务,而违背其委任,以致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名词解释:(1)本罪的行为主体仅以受政府委托,处理对于外国政府之事务的人为限,而不论是否具有公务员身分,也不论是否为本国人。(2)本罪的行为为违背委任,即行为人故意违背政府的委任内容,而处理对于外国政府之事务,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3)行为人违背委任而处理对于外国政府之事务必须发生致生损害于国家利益的行为结果,方能构成本罪,否则;如果行为人违背委任而处理事务,并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的结果,自不负本罪之刑责。本罪的损害结果不限于国家主权受损,凡是对于国家在国际政治社会之信用或名誉的损害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