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规律和特点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行政诉讼价值追求与精神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法院独立。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合议庭独立。合议庭在具体办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如果合议庭经开庭审判不能作出判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3)审判人员独立。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回忆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Ⅰ.以事实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名词解释:
(1)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要查明行政机关自身所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
(2)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还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有没有真实反映或者遗漏的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此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采取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调取书证和物证、鉴定以及证据保全等措施,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证据,甚至指令行政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裁判本身也需要事实来证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行政诉讼程序进展情况的事实。
Ⅱ.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法律名词解释:
行政实体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设立和职权的行政组织法,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单行的部门法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
行政程序法。包括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程序法和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无效。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从客体上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的合法性。
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名词解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合理性审查)
(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虽然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相对人游泳相同的法律地位。
(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辨明真伪和是非。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体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歌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