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古代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即“各民族的法”,是罗马帝国时期调整罗马市民和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私法的早期渊源;
②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只是有涉外因素,即涉及外国人的罗马法律,而且属于私法性质;③但是,后来万民法被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与以自然为依据的自然法相区别;
④格老秀斯继续维持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分类,1625年,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此时的万民法已不是原来罗马国内法意义上的万民法,而是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