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利法名词解释:美国的一项州的法律,引起多年争议。该法律禁止各种工会保障措施,特别禁止工会在企业里让工人限期加入工会。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仅规定排外性雇佣制企业(限于只雇用工会会员)在美国各地为非法,而未规定限期让工人加入工会的企业为非法。然而该法却在第14(B)款中鼓励各州通过工作权利法,反对工会的保障措施。到1966年,通过工作权利法的有19个州,都集中在南部和西部,未包括主要的工业州。印第安纳州是通过工作权利法的唯一的工业州,却又于1965年撤销了该法。该法的废存已成为美国周期性的重要政治问题。拥护者认为,该法保证个人无须在被迫参加工会的情况下有工作的权利,这也不削弱工会的谈判力量,而只是允许个别工人在自己愿意时以个人的名义去进行谈判。反对者认为,按照这项法律并不能保证任何人都能就业,反而会削弱工会谈判的力量,进而削弱工人的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