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名词解释:关于组织工会的程序和原则、以及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规。1871年,经过英国无产阶级长期斗争,英国颁布了《工会法》,这是世界第一部工会法。各国关于工会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有专门的工会法,有的则在劳动法、企业法中加以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法,一方面不得不对工会运动作出若干让步,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地对工会运动特别是对进步的工会运动加以种种限制,只允许工会在不危害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范围内活动,企图把工会变成控制工人、分裂工人队伍的工具。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曾于1929年颁布工会法,并于其后多次修正,对组成工会的条件和工会的权利的限制日趋苛刻。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组织条件、工会的地位、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法规定名词解释: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委员的权利。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的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的责任。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领导在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的权利,并有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的权利。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的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时,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各级工会有权享受同级政府或行政提供房屋设备作为办公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之用,并在利用邮电、航运等方面享受同级政府机关之同等待遇。工厂、机关、学校等单位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