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地方行政单位的民意机构,各乡镇普选产生的代表机构。
议员由在该乡镇定居的全体公民以直接、平等、保密投票的方式,按比例代表制选举法规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5年,各乡镇的议员人数不等。乡镇议会的权限是:在法定的自治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条例;选举本乡镇行政管理机构。乡镇议会会议在没有规定例外的情形下,一般公开举行。
表决除另行规定的事项外,只需符合法定人数的出席议员的简单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