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社会生活名词解释:李奇著,全书分10章,约19万字,论述了道德与利益、道德与产品分配、道德与政治、道德与法律、道德与宗教、道德与文艺、道德与教育、道德与科学、道德与婚姻家庭、道德与人生观10个问题。该书是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观点系统分析了道德与社会生活关系的问题的专著。
(1)关于道德与利益,该书认为,利益问题是道德准则的中心内容。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正确实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是较难的,因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还会有一定的矛盾,因此,必须提高人们认识道德与利益关系的水平。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个人服从社会、国家等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是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最高标准。(2)关于道德与产品分配,该书认为,共产主义道德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是道德和经济关系所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作者区分了“不计报酬”的劳动与“按劳分配”的不同,认为“不计报酬”的精神是一种劳动态度,而不是分配原则或分配政策,它属于个人道德范畴,而“按劳分配”是国家实行的分配政策。该书强调“按劳分配”鼓励人们多劳多得,但决不允许不择手段,道德会制约着手段的正当性。(3)关于道德与政治,该书认为,道德作为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的适用范围要比政治广泛。道德的作用是靠舆论、榜样等非强制性的命令,而政治是靠强制来实现的。近代思想史上的“政治(立法)决定道德”或“道德决定政治(立法)”的观点都没有弄清政治和道德的本质。政治影响着道德的具体规范;政治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有相互作用,而且政治和道德在个人社会生活实践中会相互影响。政治和道德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就表现为专政和民主的关系。(4)关于道德与法律,该书认为,道德的本质和法是相同的,它们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都有明显的阶级性。但道德与法有原则的区别。道德的社会作用不是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而是依靠社会舆论和说服教育及榜样的力量来实现。道德只有一种最高标准和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象法律一样的统一的具体条文。法律是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掌握政权的阶级才有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道德既可以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也可以成为被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有力的精神武器。法律是私有制和国家出现之后的产物,它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道德与社会共存。(5)关于宗教与道德,该书认为,宗教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道德比宗教的产生可能要早,它是人类现实生活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解决人与自然或超自然力量之间的关系的观念和行为规范。道德和宗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会发生一定的关系,如在宗教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意识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及规范被纳入了宗教戒律。(6)关于道德与文艺,该书认为,在现实社会生活里,道德和文艺往往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一种高尚的道德理想往往成为进步文艺家的指导思想。优秀的文艺作品是普及先进道德的最有效的教育手段。道德和文艺有共同的根源和本质,它们都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上层建筑,都要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反映的内容和范围不同。(7)关于道德与教育,该书认为,两者的关系首先表现在道德理想和道德习惯是学校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道德风尚经常地影响着学校教育的效果。学校中的智育和德育需要进一步结合;家庭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进一步互相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进一步配合,充分发挥道德教育的作用。(8)关于科学与道德,该书提出,科学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生活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各种知识体系。道德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不是直接表现在内容方面,而是表现在自然科学在生产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应用及其效果,表现在自然科学家的活动等方面。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幸福;另一方面如果运用错误,也会给人类带来痛苦。这是科学的外在的道德表现。(9)关于道德与婚姻家庭,作者认为,婚姻家庭道德是社会道德准则的具体表现,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彼此都应尽一定的道德义务。该书的最后一个问题是道德与人生观的问题。作者提出,人生观和道德的社会根源是社会经济关系,本质是社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不同之点是,人生观是一种有系统的思想观点,是一定思想体系的一个方面;道德则强调行为准则和道德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