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名词解释:中国的技术法规之一。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该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该法在总则部分,对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不同使用权和转让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决定使用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对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对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都分章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