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名词解释:美国技术法规之一。1986年10月在参、众两院通过。1986年10月20日由总统正式签署,成为第99-502号公法。本法规的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给予联邦研究所同其他研究机构签定共同研究合同或许可证合同的权限;(2)为促进面向民间的联邦技术转移,设立联邦研究所技术转移集团;(3)联邦研究所从工作任务角度,对研究人员和职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工作评价;(4)商业部要帮助其他部和部门,积极应用有关发明商业化和共同研究开发方面的专业知识;(5)向有价值的发明和成功地进行了技术转移的联邦职员支付一定的报酬;(6)从出售许可证获得的专利费等收入当中,至少提取15%作为补助金,支付给从事发明的联邦职员(一年不超过10万美元);(7)政府部门在不想取得专利权时,要承认从事发明的联邦职员的发明所有权。本法律产生的背景首先是美国人的强烈的危机感。在这种背景之下,制定本法规的目的,就是要以产、学、官的共同研究来确保美国技术的世界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