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名词解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8年颁布了9条《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供各国在增订自己的工业产权法、版权法或制定保护计算机软件专门法时参考选用。设想以此作为缔结保护计算机软件国际公约的基础,从而建立公约成员国统一的软件国际注册或备案制度。这些示范法条中体现的保护方式,兼有商业秘密法、合同法、专利法、版权法及不公平竞争法的特点,但没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性审查所需求的新颖性、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条件。示范法条中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使用指导等3项内容。法条规定软件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名词解释:(1)在软件成为公众所知的材料之前,有权禁止其他人公布该软件或为公布它创造条件;(2)在软件成为公众所知的材料之前,有权禁止他人取得、储存或复制有关的软件制品;(3)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禁止他人通过任何方式或采取任何形式复印或录制有关软件;(4)有权禁止他人利用有关程序制作相同或相似的程序,或者制作相同或相似的程序说明;(5)有权禁止他人利用有关的程序说明制作相同或相似的程序说明;(6)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在上述3~5条的情况下制作的程序或程序说明来操纵计算机,或将所制作的软件储存于计算机中;(7)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的目的而提供或存放在上述3~5条的情况下制作的软件;(8)有权禁止他人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的目的而提供或存放用来储存或复制有关软件的物品。法条规定,非软件所有人违反上述8条中任何一条,都以侵权论处。但独立的创作者编制出相同或相似的软件并使用这种软件,不在其列;在临时通过软件所有人的国家领土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了有关软件,也不以侵权论处。法条规定,软件一经编制成功,就开始享有法律保护,保护的有效期从有关软件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计算机上付诸应用之日或在任何国家出售、出租或发放许可证之日(均须经所有人或经其许可)起开始计算,为20~25年。法条还对软件所有人等问题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