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名词解释:关于微生物研制的国际性条约。微生物专利包括两种发明的专利,一种是以已有的微生物为基础研究出新的使用方法;另一种是研制出某种新的微生物。所谓微生物的备案,多数是针对后一种发明而言。由于多数国家和地区性专利组织要求微生物发明的专利申请案必须附有活标本,因而当申请人以同一项微生物发明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就需要将活标本提交几个国家的专门保管机构备案,这样就出现了复制活标本、不同国家的进出口限制、远距离输运等难题。所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不久,英国就首先提出了由该组织考虑微生物在一国备案后而取得其他国家承认的问题。1977年该组织在布达佩斯召开了有31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和12个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外交大会,在会上缔结了《微生物备案取得国际承认条约》,并制定了条约的实施条例及附件。这些文件均于1980年生效。到1985年1月为止,已有15个国家批准和参加了这个条约。条约的本文共有20条,前9条是实体条文。实体条文中规定,根据条约及实施条例所要求的条件,建立一些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承认的“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条约的成员国必须承认,在任何一个这种机构备了案的标本,均对本国有效,而不能再要求有关申请人在本国另提交标本;负责备案的国际机构必须对收到的标本进行审查,对不合乎要求的,应拒绝接收备案。这样一来,微生物专利的申请人只要在一个机构中备案,交纳一次手续费,就可以取得两个以上国家的承认。到1985年1月为止,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承认为“国际微生物备案机构”的单位有美国的“农业研究培育收集处”、“美国标本培育收集处”、“国际试管培育有限公司”,英国的“藻类与原生物培育中心”、“英联邦微生物研究所培育收集处”、“国家工业细菌收集处”、“国家标本培育收集处”、“国家酵母收集处”,联邦德国的“微生物收集处”及其设在新西兰的“霉菌培育中心局”,日本的“酵母研究所”,荷兰的“霉菌培育中心”,法国的“国家微生物收集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