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名词解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推动缔结一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公约的进程,于1983年6月提出了一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供当时在日内瓦开会的各国专家讨论。该草案的实体条文有6条,最重要的是第4条。该条中规定了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国内法律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包括未经软件所有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得储存或复制软件及为披露、储存或复制创造任何条件;不得使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印他人的软件;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制作(设计)相同的或实质相同的另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不得将上一点所指的那种仿制的计算机程序储存于计算机中,也不得用它来操纵计算机;不得为出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等目的提供或存放非法复制、复印、仿制的软件。草案提出后,响应的国家不多。一些国家对保护软件公约的形式、缔结公约的条件等有分歧。虽然多数国家认为软件的国际保护十分必要,但要缔结一个专门保护软件的新公约还尚待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