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